1月10日,深圳市財政委員會、深圳市發(fā)改委聯(lián)合發(fā)布了《深圳市2018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》,共設置了三類補貼政策,包括車輛購置補貼、充電設施建設補貼、動力電池回收補貼。
記者了解到,此次深圳2018年補貼政策分三個階段,其中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為過渡期,避免了往年政策一刀切的做法。具體來看,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上牌的車輛按照深圳市2017年政策對應標準補貼;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、純電動客車按照深圳2017年政策對應標準的0.7倍補貼,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對應標準的0.4倍補貼,燃料電池汽車補貼標準不變;2018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車、純電動客車、純電動貨車和專用車按照財建〔2018〕18號文對應標準的0.5倍補貼,燃料電池汽車按照財建〔2018〕18號文對應標準的1倍補貼。
根據深圳2018補貼政策規(guī)定,對私人購買新能源乘用車、作業(yè)類專用車(含環(huán)衛(wèi)車)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、民航機場場內車輛等申請財政補貼不作運營里程要求。其他類型新能源汽車申請財政補貼要求運營里程達到2萬公里。
除了車輛購置補貼,此次深圳2018補貼政策還設置了充電設施建設補貼和動力電池回收補貼。
對比2017年政策,此次深圳在充電設施建設補貼進一步細化,在“對直流充電設備給予600元/千瓦補貼,交流充電設備給予300元/千瓦補貼”的基礎上,將其中交流充電設備分為“40Kw及以上”和“40Kw以下”兩種,前者給予每千瓦300元的補貼,后者只給予每千瓦200元的補貼。
值得一提的是,此次深圳2018補貼政策還設置了動力蓄電池回收補貼,深圳也成為國內首個設立動力電池回收補貼的城市。根據補貼標準,對于在深圳銷售新能源汽車的企業(yè),包括本地生產企業(yè)和外地生產企業(yè)在深圳授權的法人銷售企業(yè),應按20元/千瓦時的標準專項計提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。對按要求計提了動力蓄電池回收處理資金的,按經審計確定的金額的50%對企業(yè)給予補貼,補貼資金應專項用于動力蓄電池回收。
去年4月,深圳率先印發(fā)了《深圳市開展國家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監(jiān)管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試點工作方案(2018-2020年)》,目標是到2020年,實現(xiàn)對所有納入補貼范圍的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的全生命周期監(jiān)管,建立起完善的動力電池監(jiān)管回收體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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